| 关于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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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3〕224号)以及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师函〔2009〕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县的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在职教师和非在职教师,均可在报名期限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我省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全部结束。从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后,在编教师申请教师资格一律按照法定条件参加社会认定。 二、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 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但在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于参加全省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学科专业知识、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测试方式为笔试和说课。 四、认定程序 (一)报名和咨询阶段 1、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社会人员直接向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在职在编教师由学区、直属学校统一向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联系电话:64758543 64762548。 3、报名时须携带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包括挂靠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全日制师范类专科毕业生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须提供本科学历和专科学历及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除普通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的,须提交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同底彩色照片5张。 (二)申请管理阶段 申请人员除提交报名时的七类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各类表格报名时由报名点供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必要时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检查表》一份(体检时统一发放)。 各学区于4月6日前将《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花名册》(附件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数汇总表》(附件3)上报(附电 子稿)县教育局人事科。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在受理结束后,市、县教育局分别对申请材料作再次审查。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工作,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的终审工作。审查结束后,由县教育局告知申请人是否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材料清楚的可在报名时当场告知)。 (四)测试、体检和认定阶段 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5月中下旬统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学科专业评议组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意见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提出认定意见。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后参加体格检查,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报名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具体地点、时间另行通知)。最后结果将于5月底在教育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五、收费说明 根据《浙江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精 神,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报名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
